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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法学论文范文

本科法学论文

本科法学论文范文第1篇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高等教育的资源配置模式由政府集中统一的资源配置模式向多元化的资源配置模式渐进转变,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民办高等教育的迅速发展。自1984年黄河科技学院作为中国第一所民办高校建校以来,民办教育便在中华大地上蓬勃发展起来。时至今日,民办教育已经成为我国教育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科教兴国的国家发展战略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高校法学教育的目标一般有三种:培养精通法律的管理人才;培养从事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法律理论人才;培养法律实践人才。在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简称“两会”)2009年年会暨中国法学教育发展论坛上,徐显明教授在会议总结中指出:大家已基本形成共识,法学教育应该向职业化方向发展。同时,民办高校因其社会环境和自身发展历史的制约、学生入学基础的不同等决定了它应用型高校的办学目标,法学教育的目标也应定位为培养法律实践人才,应营造鼓励、支持、助力在校学生报考并通过司法考试的良好氛围,所以进行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教学改革势在必行。

2我国民办高校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制约,目前很多民办高校法学教育仍然过多地强调理论教学,与司法考试严重脱节,导致了学生独立面对司法考试时茫然无措等现象,具体来说存在问题有:

2.1教学理念与学校定位不一致

教学理念是选择教学模式的前提。当前,很多民办高校无视应用型高校的教学定位,只在形式上强调运用型的法学人才培养,但实际操作中仍然更多地强调法条教学,这种教学理念显然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相悖。

2.2课程设置依然只强调理论知识

在课程设置上更多地强调法学理论知识的传授,法理学、法哲学以及法律发展史等课程占有很大的比例,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学生接受法律实务的机会。这种重理论教学、轻实践教学的课程设置,导致学生在经过几个学期的学习之后连最基本的分析能力都无法建立,更不要说法律思维的培养。

2.3教师业务能力单一

法学学科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做好实践指导者的角色。然而民办院校由于师资力量薄弱等各方面的原因,教师需要承担的教学任务比较重,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教师参与法律实务。承担法学教学的教师自身尚且缺乏实务能力,怎能要求其在教学中指引学生提升法律运用能力,培养掌握法律实务知识的人才呢?

2.4实践活动的开展不够深入

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法律教育和模拟法庭等都是培养法律运用型人才的有效方法。美国等国家在法学教育中采用案例教学法,如开设相应的技巧课程培养学生实务操作能力。很多民办高校对法学教学同样都要求教师在课堂教学的基础上开展实践活动,比如模拟法庭,案例讨论、分析等。但教师囿于教学资源的不足和自身实务经验的缺乏,很难在具体的实践教学中指导学生故而更倾向于传统的教学模式,实践活动的开展流于形式、不够深入。

3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实现民办高校法学专业教学改革的途径

黄河科技学院法学专业教学通过课程体系、教学模式、校企合作、教学质量评价等环节充分与司法考试结合,大四学生司法考试通过率始终在30%以上,远高于全国的平均通过率,更有学生取得449分的高分,大大提升了人们对三本院校学生的印象,而这样的成果得益于该校法学专业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教学改革。

3.1明确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

培养目标是专业培养方案及课程设置等的前提。为实现学生充分就业的目标,民办本科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就应当定位为应用型人才,所以司法考试就是法学教学的一场必须面对的考验。3.2参考司法考试充实教学内容、优化课程设置围绕着司法考试,教学内容中不但要有基础理论,更要在课程体系中增加伦理与职业、法律知识与技术相结合的富有人文基础的课程,讲授中要引入历年司法考试试题,要增加实务课程以提高学生分析推理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文书写作能力等,以期具备法律职业能力。

3.3建立激励机制,培养双师型教师队伍

教师缺乏实务经验,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在教学中无法以第一手资料指导学生分析、解决问题,教学更容易停留在从理论分析到法条分析的阶段。应在绩效考核中建立激励机制支持法学教师参与法律实务活动,把案例材料带到课堂,以培养学生分析案例、发现问题、提出方案的能力。

3.4丰富实践课堂的教学方式

民办高校应根据自身的教学、师资力量等条件,选择对话式教学、判例教学、实务培训、成建制实习以及项目式教学等实践教学方式,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表达能力以及作出准确判断的能力。同时建立教学质量督导机制,督促实践教学的落实。

3.5改革考核方式,强化教学过程管理

民办高校应加强教学过程的管理,以保证教学质量。要摒弃“轻视过程、只重结果”的做法,要加大对学生平时作业、案例评析等实践环节参与程度、律所等第三方评价结果的考核力度,进而提高学习质量。

3.6明确通过司法考试可加学分

本科法学论文范文第2篇

理解在于从识记的基础上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去内化和整合知识。如在学习某一具体法律定义、原则时,应当多加和善于追问为什么定义要这样下?为何会有这样一个法学原则?大学生在本科教育阶段中关于理解层次的方法可以有多种,如:①解构理解法。学习者应该清楚,概念在自身的知识背景与认知结构中能够被分为哪些要素,然后画出各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图。如行政诉讼的概念就可分解为原告、被告、原因、诉讼标的、性质、目的等要素,通过对这几个要素的进一步的详细分析实现对行政诉讼概念的理解。②类比理解法。制度或理论都是存在相应的关键区别点与关联点的,有时通过找出这些关键点,既实现了对制度或理论的对照比较,又实现了对知识的触类旁通,举一反三。③实证理解法。就“实证”一词的涵义而言,根据法国社会学家孔德的观点,包含四层意思:一是与虚幻对立的真实,二是与无用对立的有用,三是与犹疑对立的肯定,四是与模糊对立的精确。这里其实就是要对考察对象做审慎细密的考察,以真实的事实为依据,找出发展规律。[2]如在学习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时,就可以以《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为例,通过对这些法律具体规定实施的分析来理解这一原则。④背景理解法。如通过对法律、行政法规出台背景的分析来加深对立法原则与立法目的等内容的学习。这实际上是基于一种法教义学的有效的学习方法。“法教义学通过对复杂的规范进行解释和类型化,建构统一的知识体系和思考框架,并设定分析案件的典范论证步骤,为法规范的适用提供统一的、标准的概念和结构,从而为实践问题的解决提供确定性的指引。”

2消化层次

在这一层次,重点在于促进学生将所学的书本知识转化为自己熟练掌握的知识。简单地说就是学会分类及综合(即各知识点类型整理)。先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所涉知识进行分类,然后沿着各类知识点的逻辑伸展的方向将相关信息串联起来,最后通过综合构筑起一个内容丰富、逻辑有序的知识体系。这其中有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的痕迹,“学习过程不是知识由教师向学生的传递,而是学生建构自己的知识的过程,学生不是被动的信息吸收者,而是信息意义的主动建构者。”而建构主义理论实际上又是认知主义学习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后者重在研究学习者对环境刺激(信息)的内部加工过程,主张学习是通过顿悟与理解获得期待,实际上这从心理学来上说也是一个“内化”的过程。具体步骤为:第一,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大量材料予以分类,分析教学材料各说明什么问题?第二,进行提炼综合,即在大量材料之中确定它们的相互关系,最终综合出材料说明一个什么问题。既要了解其相关性,如总则与全部条文是关联性的,原则与具体规定是相关联的,又要了解其区别性。消化层次需要学生与老师(教学)之间进行反复磨练,正如我们平时吃饭时的咀嚼一样,细嚼慢咽才能保证不“反胃”,细吸收。国外法学院普遍采取的“Seminar”教学模式实际就是促进学生有效“消化”的一个重要手段,师生在圆桌之间不存在教育者与被教育者的明显区分,而是寻求真理与知识消化过程中的合作者,学生在老师的引导下把现有知识作为新知识的生长点。

3运用层次

大学本科生不仅要做到消化知识,更关键是要做到学以致用,即将所吸收的知识、信息用作自己的依据或论据来分析思考问题。有学者将这一过程做了如下的细致划分。在笔者看来,该层次的能力培养内容和要求应具体包括:第一,能运用知识进行理论推导。以“权力制约”的原理为例,当学生通过前三个学习层次掌握了其基本理论后,在运用层次上要能用于分析行政诉讼的具体制度构建,很好地分析司法权对于行政权的制约与监督机制等。“这就要求学生从多方面综合把握各门课程的知识,打通学科间的知识壁垒与经脉,形成知识链、知识群,做到触类旁通。”第二,能运用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这又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运用一个知识点判断解决一个问题,如运用地域管辖的理论分析处理某一地域管辖的案件;二是系统运用多个知识点综合判断解决复杂问题,如运用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等理论,综合分析处理某一涉及多重管辖问题的复杂案件。概括来说,这个层次实际上就是要学习“技能”,而“学习技能首先要做的就是练习,通过不断地练习,直到学生对知识的运用达到自动化的程度。”

4质疑层次

对于本科生而言,学习达到了运用层次仍然不够。因为以上几个层次都只是学习别人的知识,运用别人的知识,而这并不是本科学习的最终目的。本科学习还需要进行研究和创新,而创新的前提必须是能发现和提出问题。这就要做到能质疑,也是在前述四个层次基础上的质的飞跃。在法学学习中要学会提出问题,敢于质疑权威和教科书的观点甚至通说,这是学习上台阶的重要转折点。以行政法的特征为例,通说的观点认为行政法的一个重要形式特征就是“没有一部统一完整的法典”,但这只是行政法特征的表象,在理解层次上就应当将行政法的该特征思考如何将行政法的这样一种表象提炼为特征,以便透过现象理解其本质,应当理解为这是指行政法“难以制定为一部统一完整的法典”,这才真正理解了行政法的这一形式特征。质疑层次的关键是学生能够发现和提出问题,通常学生发现和提出的问题会表现为以下几类,而这些是学生在学习中必须加以重视的。

①现有理论、制度与客观现实三者不一致。而这又有不同情形:第一种情形是,现实生活中已经发生了某种社会现象,没有理论解释或相应的制度调整。第二种情形与第一种情形有接近之处,即发生了社会现象,但现有理论不能解释或制度调整不了。第三种情形则是,理论与制度之间不一致,也就是两者之其一或都有问题。理论或制度存在缺陷,需要重构或予以完善。

②理论观点(结论)与论据材料之间不对应。这里又分为三种具体的情形:第一,观点较绝对但论证材料不全。比如说现在有些论文提出,目前的价格听证是“逢听必涨”,但论证材料却只有一二个某类价格听证“涨价”的例子,因此,没有全面的统计数据,不能证明逢听必涨。第二,材料的逻辑伸展方向本是多向度的,但观点却是单向度的。由于单向度思维是片面的,要换一个思路想问题。比如,大量现实材料表明,现代国家事务繁多,政府行政职能在扩大、行政权力在扩张,这是一个现实,也是一个趋势,其后果是什么?有观点认为:行政权与公民权是此消彼长的关系,这将压缩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空间。这其实完全是单向度的思维。行政权力的增加并不必然导致公民权利的缩小,两者并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政府行政职能扩大、行政权力扩张在逻辑伸展方向上有多重向度,即权力限制权利的同时也可以发展权利。如果没有政府对环境的管制权、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权,公民就没有环境权和生活安全;如果没有计划调配权,就没有公民平等受益权和基本生存保障权。第三,材料运用的方法论有错误,由此导致观点有问题。

③某一理论观点所论证的逻辑起点因国家体制等因素的不同而不同。在学生阅读的有些资料文献中,有的理论观点的逻辑起点与我们一贯认为的思维逻辑形式不同。如材料提出仿照美国“三权分立制衡”构造,主张在中国也由法院对法律进行违宪审查,这种材料在逻辑起点上就有问题,主要原因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美国家权力结构有很大区别,权力制约体制也会不同。

④内容相互矛盾。有些理论观点或制度构造存在矛盾,如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一方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即行政诉讼要保护各种合法权益,但该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中却只涉及公民人身权、财产权,而未将受教育权、劳动权、政治权利与自由等都包括在内,可见该法律制度的内容并不完全一致,这就需要学生在学习中有能力发现。此外,常见的还有因果关系错误、以偏概全,或概念存在不周延、偷换论题,或概念、法律层面错位等问题。在学生在学习中发现了问题之后,还需要对问题的研究价值加以判断。如果所发现的问题别人已经有深入研究,最好避免重复研究。因此,需要从下面几个方面来进行判断:一方面,哪些问题目前完全缺乏研究,对完全缺乏研究的,可考虑作为自己的研究选题;另一方面,对已有研究的,则要分析目前研究成果处于何种水平,是否属于初步研究?是否还有延伸研究的空间?是否还可从新的角度开展研究?等等。如果是,那么也可以作出选择并进行深入研究,以形成自己的创见与发展。

5结语

本科法学论文范文第3篇

主管司法统一考试的司法部刘副部长曾经说过:“国家司法考试是一种资格考试,必须与法律职业相衔接,要为司法部门、律师行业提供后备人才,也必须考虑用人部门的实际需求,……我们参照教育部法学专业十四门主干课程设置的标准和要求,本着测试法学基本理论和法律实务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国家司法考试的具体科目。……法学教育要适应国家司法考试的实际状况。”③从刘部长的话语中我们清楚地知道:法学教育应与国家的政策保持一致,我们应该培养国家急需的合格的法律专业人才。而合格的法律专业人才的衡量指标之一就是掌握法学专业主干课程的基本知识。所以我们的课程设置应以法学专业的主干课程为基础,再设置相关的司法实践课程,而从不少法学院系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来看,尚存在不少重复开设的课程,如在民法学之外,尚开有《担保法》等;在商法之外又开设《票据法》、《保险法》等。此外,还有《财税法》、《劳动法》等分得过细的部门法。这样以来,学生们学得多且杂,难以有纵深的突破。

司法考试更重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更重视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因而,我们应在现有的实践课方面,进一步加大实践能力的培训力度。一方面,要增加实践课课时;另一方面,让学生走出课堂,到司法机关去亲身感受司法实务方面的工作,从而可以让学生发现自身的差距,明确今后努力的方向。诚然,我们设有模拟法庭,虽然它对学生熟悉法官的审判及律师的相关工作。但由于它只是一种模拟,很多同学尚没有真正地投入,更多的是流于形式。为了弥补这一缺陷,建议在法学专业课程体系中增设以下课程,如“庭审实务”课、“法官论坛、检察官论坛、律师论坛”等实务课程。这样一来,学生可以更加详细地了解法庭审判、诉讼、公诉实务等应用性极强的专业知识。

随着中国经济的崛起,中国在国际上的影响力日益增强。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中国正以积极的姿态参与到国际秩序的形成和建构、国际规则的制定和适用之中,同时中国在解决国际重大问题上发挥的重要作用,为我国参与国际法律事务提供了新的空间。这一新的空间需要大量的涉外法律人才。如何培养出符合经济全球化的法律人才,直接关系到我国的法律服务业在全球法律服务贸易竞争中的地位,并影响到我国企业在全球化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和实力,这为我国法律人才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种新形势对高校法学专业又提出了一种新的挑战,即我们培养的学生今后能走出国门吗?而走出国门的前提条件是:外语水平!尽管不少院校在英语能力的培养方面作了很大的努力。然而,对于一个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这还是远远不够的。他必须掌握一定的专业法律英语知识,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英语水平才行!而在目前看来,不少法学院系的课程设置里面,尚没有作出安排。所以,为适应形势的需要,开设法律专业外语课势在必行!以上这些都是为法学专业学生走上司法岗位打下扎实的基础,这些也是作为本科法学专业学生必不可少的课程。但话又说回来,所有以上的准备工作,只有在一个前提条件下才起作用,那就是:我们的学生能拿到司法资格证!如果没有这个前提,那一切都是徙劳!所以,为了帮助学生实现这个理想,也是为了履行一个法学专职教师的职责。我认为,在高校法学院系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尚需加上毕业前夕的“司法考试强化训练课”。目的是为了让学生能更系统地掌握近四年来所学的法学知识,尤其是符合司法考试大纲的内容。表面看来,这似乎是多此一举,但细想起来,这个工作还是很有必要的。因为,学生就是我们生产出来的“产品”,“产品销路好坏”直接影响到法学专业的发展与前途!

二、考试试卷的结构与内容

从目前大多法学院系法学专业期末考试的试卷结构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题型:判断题、填空题、改错题、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与案例分析题。严格说来,只有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与案例分析题是符合司法考试要求的。因为,司法考试的前三卷都是客观试题,且只有3种题型: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与混合选择题。当然,一个简答题往往可以化解为一个多项选择题,故其差不多是多项选择题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但其难度却在多项选择题之上,所以它是一种可取的题型。例如,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第60题:在国际私法上,准据法的特点有哪些?A.准据法必须是通过冲突规范所指定的法律B.准据法是能够具体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C.准据法可以是国际统一实体规范D.准据法一般是依据冲突规范中的系属并结合国际民商事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此题明确地告诉应试者“准据法的特点有哪些?”,它实质上就是一个简答题,但它却比简答题的难度要容易些。最起码它将待选择项已经列出,而简答题的答案是需应试者自己一项项地列出的。名词解释题也是符合司法考试大纲的要求的,尽管司法考试试题中没有单纯的名词解释,但由于概念是法学理论的基础,故其往往灵活地穿插于各种选择题或案例分析题当中。例如,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第21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该条款属于下列选项中哪一类型的冲突规范?A.单边冲突规范B.双边冲突规范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该题考查冲突规范的类型,但属典型的概念题。如果不熟悉这四个相关的概念的话,是难以作出正确的选择的。但我们期末试题中出现的“名词解释题”则存在着这样的缺陷,即:缺乏灵活运用性。因为,即使在某种情况下,某个概念你已记得很熟,但运用到具体的案件中,却未必能真正地把握住!同时,它考查的概念的数量也极其有限。如上述的司法考试题,一个题中就考查了四个概念!至于案例分析题,它更是法学基础知识的综合运用,其难度远在前几种题型之上。因为,它更着重于考查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它涉及的内容较广,且知识有一定的层次性,任何一个知识点的疏漏都会导致错误的结论。不过,从司法考试第四卷(实务卷)来看,内容主要涉及民法、刑法、民诉、刑诉、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及商法(重点又在公司法)等几个学科。基于上述分析,结合近几年来本人在期末试卷结构的实践尝试,我认为,法学专业期末考试试卷的题型以下列几种为妥,即:选择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考试的内容,也应该以司法考试大纲为依据,尤以司法考试的重点内容为主。这主要是由当前的形势及法学本科的培养目标决定的。当前,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形势严峻。毕业后,它们的就业选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考公务员、从事法律工作、考研继续深造。而根据对学生就业意向的调查,80%以上的同学表示毕业后想从事法律工作。从某种程度上讲,考上法学硕士研究生,相当一部分还得回到法律实务的工作中来!大家清楚,目前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就业形势也很严峻。前不久,我与著名的国际私法法学家李双元先生交谈时,他就谈到了这个问题。研究生不好找工作的一个重大原因就是:他们中大部分人没有司法资格证!故而,其就业的门路也只能是当公务员、进高等院校从事教学工作。而我国高校法学教学的师资力量在近几年几乎达到了饱和的状态,故他们中大部分人依然要走司法考试之路!所以,我们的考试内容就得以司法考试大纲的要求为标准,从而为学生们熟悉司法考试的题型、最终考好司法考试提前作好准备。

三、教材的选择

1.教材选择的重要性教材的选择对于法学本科学生来说是件非常重要的事情!但或许会有人问,教材的选择与司法考试有何关系?与法学教学的改革又有什么瓜葛?其实,它们之间有着重大的联系。大家知道,法学教材内容的侧重点可能会“因教材而异”!有的侧重于理论知识,有的侧重于实务型的知识;有的知识面窄,有的知识面广。因而,教材的选择直接关系到教学的内容。以国际私法学的教材为例。李双元教授主编的《国际私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就比较注重国际私法理论性问题的研究;许光耀,宋连斌主编的《国际私法学》(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内容比较精炼,涉及的内容也较广,但却缺乏其理论与学术界的权威性;韩德培主编的《国际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内容全面,实务性很强,也不缺乏理论性。尽管内容颇多,但教师在上课时,可适当进行整合。因而,这本教材就比较适合法学本科生的教学。尤其是与司法考试的大纲相一致!同时,从每年司法考试的试题来看,几乎都能从该书中找到现成的答案!而使用其他的教材的话,学生今后应对司法考试就有极大的重新学习的可能性!

2.选择教材应注意的事项如何选择合适的教材呢?我认为以下几个方面很值得注意:(1)教材的权威性。因为,权威专家编写的教材,内容较全面;观点较成熟,同时在国内有很强的代表性。当然,谁是某某学科学术界的“老大”?这也很难说。他们也未必一道编写某本书。但不过总的来说,选择这样的教材其差别通常不会太大。就拿李双元先生与韩德培先生两位编写的《国际私法学》来说吧,两本教材内容都很广,只不过李双元先生更注重学术前沿性的研究及理论研究而已,相比较而言,后者实务性的内容少一点,因而对学生们应对司法考试影响并不大。相反,如果选用其他的教材的话,就很难保证司法考试大纲所要求的知识点了。况且,从试题的答案的作出来看,制卷者必定要以权威学者的观点作为重要参考依据,这一点应该是没有多大的异议的。(2)教材的内容是否涵盖了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的基本内容。司法考试试题是严格按照考试大纲制卷的。因而,在选择法学教材时就必须注意这个问题。不少老师就没有注意这一点。结果,一个读了4年法学本科的法学专业学生。还得花上几百元钱去买司法考试“辅导教材”。我就发现我们的同学中不少人就买了这种教材!难道我们本科所学的知识还不能应对国家司法考试?如果是这样?那只能说是我们法学老师的悲哀、是我们法学教学的失败!

本科法学论文范文第4篇

法学本科教育首先是一种素质教育,法律人才的培养应当以素质教育为基础是一种较少具有争议的共识性观点。从法律人才培养本身来说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决定了法律人才必须具有广博的人文经济、社会历史乃至哲学基础和自然科学技术基础。素质教育的法学教育观解决法律人才知识结构和通识性基础的塑造问题,从这点上说法律的博雅性与通识性决定了法学教育的素质教育属性。从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实际来说,法学本科毕业后有相当比例甚至是多数并不直接进入专门的法律职业领域,而从事和法律相关甚至是不直接与法律相关的职业领域,通识性知识与思维训练也就显得十分必要。因此无论就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的法律职业性人才的需要还是就与法律相关的非法律职业性人才培养来说,法学本科教育的素质教育属性都是必须的。这里的素质教育性质涉及的是法学本科教育中培养法律人的坚实的人文社科、历史哲学乃至自然科学技术等知识与理念,从而树立起博雅性、通识性法律人才的观点,避免单纯的法律匠人式的法学教育[4]。至于其中的法律专业素质不应当是此处强调的法学教育素质教育之内容,法律专业素质培养需要通过其法律专业教育和职业教育属性来体现。其次,法学本科教育的专业教育属性是由法学专业的本科教育属性所决定的。法学本科教育首先是本科教育,本科教育的特点在于其专业教育属性,这种专业必然具有学科的特点,它既不同于单纯的技能培养的职业教育(VocationalEducation)也不同于培养学术研究性的法学科研人才。法学本科学教育目标在于培养法律人才独特的法律思维和处理法律疑难问题的综合专业能力,这种综合的专业思维与专业能力必然建立在对系统化的法学综合专业知识体系的掌握基础上,自我国恢复法学教育以来,法学本科教育在专业教育上的成绩是显著的,法学专业经过上世纪的几次调整整合形成了较为规范的法学本科专业教育体系。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有些学者在强调当前法学教育存在主要问题是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关系的脱节与混乱时,在突出法学教育职业教育属性特点时,没有注意了法学本科教育不同于其他法律教育的特点即本科教育的专业教育特点,专业教育是法律职业专业技能的基础,没有法学专业教育谈不上法律职业技能,这也是法律职业教育特点不同于其他职业教育的重要特点。本科法学教育的专业教育特点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学科教育的系统性和知识性特点。最后,法学本科教育的素质教育和专业教育属性最终必然要导向法学职业教育,法学本科教育的职业教育特点是由法学教育内在固有的特点所决定的。第一,所谓法学教育的职业教育属性指的是法学职业教育是法学专业教育基础上的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是LawProfessionalEducation,而不是LawVocationalEducation。在这里没有法律专业教育便没有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法律职业与其他职业的区别在于其法律职业的专门性,从这点上讲法律教育不应该有技能型的职业教育,法学教育与医学教育有相似共同之处,这是由法官与医生职业的专门性所决定的。由于我国对法官职业定位上的偏差(定位于公务员)导致对法官专业性乃至整个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认识模糊。只有良好的专业理论教育基础上才能培养法律人真正具有的职业法律表达能力、探知法律事实能力和法律思维能力。因为“法学教育的目标不在于填鸭式的知识灌输和法条的背诵,也不在于对天文地理的简单通晓。而在于培养法律人才独特的法律思维和处理法律疑难问题的综合能力”[5]。第二,法学职业教育重点强调的是法学专业教育的导向是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从高等教育的一般原理来说,专业教育的导向并非都是职业能力培养,换句话说,专业教育并不必然与职业相对应,事实上许多专业并非都有其对应的职业,这也是本科专业教育与单纯技能教育的区别所在,职业技术教育的所谓“专业“一定是也应该是对应具体的职业,其培养重点在于职业的劳动技能。而本科专业首先是建立在特定学科基础上的,并不必然与特定职业对应,当然最终会是职业能力培养与提升的基础。但法律职业共同体如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的专业性使法学专业教育具有其他非与专业性职业对应的专业教育不同的特点,即法学专业教育必须以法律专业性职业教育为导向。当然,法学职业教育导向并不意味着法律人才仅仅面向法律职业共同体,更不能理解为仅仅面向公检法或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主的单一的所谓法律职业,但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主的法律人当然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核心,当然是法学本科专业教育的核心价值取向之所在。事实上,世界各国法学教育模式无论区别多大,均强调法律专业教育基础上的专业性职业教育。总之,法学教育既是通识教育,也是专业教育,更是职业教育,通识教育是前提,专业教育是基础,职业教育是导向(目标),教育部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制定法学本科教育的国家标准时将法学教育性质表述为素质教育、专业教育基础上的职业教育,这种表述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性质定位是恰当的准确的。这种性质与定位下的法学本科教育既是理论学习,也是实践培养,通过法学本科教育培养学生的法律表达能力、探知法律事实能力和法律思维能力。

二、本科法学专业职业教育目标的多元化

如果说整个法学教育的性质与目标定位为素质教育和专业教育基础上的职业教育的话,那么本科的法学教育与其他形式的法学教育(如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和法律专业硕士)之间定位的区别又在哪里。这是思考本科法学教育特性的关键,恰恰在这一问题上法学教育界思考甚少,更是甚少在此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方案及其本科法学职业教育目标的实现。法学本科教育的特性的确是需要我们认真对待与思考的问题。我们认为法学本科教育的职业教育目标的多元化应该是区别于其他形式的法学教育(包括科学学位的法学硕士、博士与专业学位的法律硕士)特殊性之所在。多元化的法律职业教育是本科法学专业职业教育目标之所在。法学本科职业教育多元化是相对于对法学本科教育职业化教育目标的一元化而言的,在当前强调法学本科教育的职业教育属性与定位的讨论中,许多人把法学本科教育职业教育目标理解成法学本科职业教育应当定位于培养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主体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进而认为“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是由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所决定的”[6]。以法律职业(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基本要求来决定法学本科教育全部的指导思想下,出现了许多法学院本科教学中有意无意地以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来衡量法学本科教育成绩的现象。传统的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的脱节的确不利于法学本科人才的培养,但把本科法学教育本科人才培养与所谓的狭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培养视为一一对应的关系,显然也会损害法学本科教育的高等专业教育的基本属性。如果把法学本科职业教育性质简单地定位于对所谓狭义的法律职业教育共同体的培养,将会使法学本科教育的道路越来越窄。法律本科职业教育目标的选择决定了狭义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法律职业教育的核心,但不是全部。简单地一元化地把法学本科职业教育目标等同于狭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培养将会把法学本科教育引入另一个歧途。构建以法律职业共同体为核心的法律人是整个法学教育的目的和意义之所在。实际上,“法律职业(legalprofessional)泛指以从事法律事务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特殊职业的总称”[7]。事实上不同国家对法律职业和范围界定也各异。广义地说,“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如法官、检察官、律师视为法律职业外,还把警察、会证员、法律顾问、立法工作者、法学教师及研究人员等法律工作者也纳入法律职业范围之中”[8]。任何一个职业共同体都是有其内核、结构层、表层以及相关联的交叉的领域。法学本科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主体当然不可能只面对某个层次某些方面,尽管这些方面是其内核。内核的引导不能取代整个法学教育本身。法学本科职业教育目标的多元化、多层次化是由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社会需求、中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现实和现代法学高等教育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首先,从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社会需求上看,国家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元化。如果我们对这种多元化(应该说是多元化不应视为多层次)进行结构分析,这种需求至少有三个方面。

一是核心需求,即法律职业共同体尤其是狭义的全部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人员必须接受本科法学教育,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需求的核心地位也都会动摇,国家社会在构建狭义职业共同体时的必要条件须是接受法学本科教育。从这点上说,司法考试必须以法学本科教育为起点,否则法学本科职业教育的命题和法律职业共同体对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核心需求地位都难以成立。

二是对法学本科教育的普遍需求。在当代中国法学教育尤其是作为主体的法学本科教育担负着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和法治政府建设的特殊使命,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建设需要的不仅仅是狭义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人才,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建设也不仅仅靠狭义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当今社会企业法务、政府法务、社会管理法务、行政执法无一能够离开具有法律专门知识和受过良好法学本科教育的人才,从这种意义上说,国家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更加广泛,这种更广泛意义上的法律人的存在才真正是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所必需的,在一定意义上说,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建设水平更取决于社会对此类人才的需求,因此,普遍需求比核心需求对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建设更具超越性的意义。这种普遍需求客观上也要求本科法律人才培养与教育不能仅仅局限于狭义的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而是在核心法律职业能力上的综合性的法律能力与综合素质的培养,这也是现代法律复合型人才培养的应然内容。

三是国家社会对特殊法律人才的特殊需求也决定了法学本科职业教育目标是多元的。这种以某种特殊专门需求为导向的法律人才需求也是现代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的重要内容。如社会对某些国际化的专门法律人才、知识产权法律人才等。这种特殊需求的法律人才需要法学本科教育除了注意一般的职业法律人才具有的一般性知识能力素质之外,不需具有某些非法律专业的知识能力与素质,在法学本科人才培养中复合性人才培养有许多含义,其中也包含着多专业基础上的法律专业或者说法学专业加其他某些专业,在这里双专业、多专业法学复合人才培养也是法学复合性人才培养的题中应有之义。目前许多专业性高校开展的结合自身学校特色定位来培养合乎自身学校特点的复合法律人才对此类人才培养具有重要的意义。如外语院校法律专业强调外语加法律专业,工科院校办知识产权法学等等,均是满足了特殊需求的法律人才培养。其次,从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现实来说,本科法学职业教育目标也必须是多层次的。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是法学教育的主体,专科职业院校法学专业目前生存的空间很小,法律专业硕士教育兴起其规模有扩大之趋势,特别是近年出现的法硕(法学)、法硕(非法学)使法硕这种专业学位的教学也十分复杂,但总体数量与法学本科教育相比还是十分有限,法学专业学位硕士数量增加使科学学位法学硕士数量也日趋减少。此种情况下,与法律专业硕士不同的法学本科教育定位必须重新认真思考,目前全国已有624家高校开设法学本科专业,法学本科专业所在的大学无论从类型、层次、地域上均千差万别,在遵循法学本科普通高等教育规律基础上,其特色与水平的定位必有差异,不同特色水平的高校所办法学本科专业其特色定位、水平定位、服务面向定位也必有差异,因此在强调法学本科教育的职业教育(LawProfessionalEducation)性质定位的基础上必须而且只能坚持职业教育目标的多元化,这是从中国法学本科教育现实选择。一元化的本科法学职业教育将会使全国六百多所法律院系失去特色,也无法满足国家社会对法学法学本科人才需求的多样化的要求,法学本科教育将会越来越窄,最终脱离法治中国建设的需要。最后,从现代法学本科教育自身的特点与发展规律上看,学科交叉与融合也越来越成为现代法学本科教育的重要特点,这也决定了法学本科职业教育目标是多元化的。法学本科教育的特色构建是所有本科法学人才培养中的重大问题,高水平也许本身就是特色,但不可能要求六百多所院校都是高水平的,特色的构建就显得尤为重要。当前我国许多单科性或单科性为主的多科性高校办法学本科教育,其特色正是在于结合自身院校的特色学科来定位和构建,这就决定了这类院校法学专业学科特点必须与其他优势重点专业学科相交叉相融合。目前许多不同类别高校法学院系组织起来形成不同类别高校法学教育分会在探讨特色法律人才培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如全国财经院校教育研究会法学教育分会每年讨论同类院校中法学人才培养中的问题,构建财经院校法律人才培养特色,这样既推动了法学本科教育水平与特色的提升,也推进了此类院校主干学科特色的打造与水平的提升。总之,法学本科专业与其所在学校其他特色优势专业学科的融合与交叉也将是本科法学职业教育多元化的重要推动力。

三、多元化本科法学职业教育的实现

从法学本科教育的一般规律与我国法学教育的现实性出发是探讨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性质与目标定位的必然思路。循此思路要求我们必须坚持:

一是本科法学教育职业化教育目标不能改变,多元化必须是法学职业教育的多元化,否则本科法学教育失去了导向性目标,没有职业教育(LEP)的专业教育,就像没有专业教育的素质教育不是高等教育一样。二是狭义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官、检察官、律师)是核心需求,当然是法学教育核心目标,但不是全部。目前首先要做到的是实现法学本科教育是通往狭义法律职业的必要条件和唯一目标。三是建立在本科法学职业教育目标基础上的一定是法学本科职业教育目标的多元化和可选择性。不同类型、层次学校法学本科教育可选择不同的职业化教育目标,各学校内部法学本科专业之内其培养目标也是可选择的,多元化的选择使本科法学教育职业化是多元的、多样的,也才能更好地满足国家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多元化、多样化的需求,进而推动法治中国之建设与法学教育之繁荣。对于多元化的本科法学职业教育目标之实现最为重要的是以下几方面:一是关于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本科职业化法律人才的多样化问题是每个不同类层次、类型高校都须认真研究的问题,不同层次、类型高校要结合自身的层次、类型和服务面向定位与特点,从国家社会对本科法律人才需求出发来构建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以广东财经大学为例。我们在实施国家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时,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根据我校经管类院校的性质和办学定位,以复合型、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为目标,以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区为载体,开展司法实务和企业法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创新工作。(1)卓越司法实务人才培养。司法实务主要以培养满足广东乃至全国法治建设需要的司法实务精英人才为目标,强化法学理论教学改革,由知识单一传授转向知识应用和思维能力训练并重。夯实学生的法学理论功底,强化实践教学,提高学生从事法律职业所必需的寻找、运用法律的能力、认知案件事实的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表达能力、法庭审判的控制能力、法律文书写作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等法律实践技能。(2)卓越企业法务人才培养。结合广东财经大学经管类专业的性质和法商结合的办学特色,根据法学院毕业生的走向和广东律师的业务特点,着力培养企业法务复合型法律人才,即在对学生进行系统的企业法律知识培训的基础上,突出训练学生的非诉讼企业法律实务技能,如法律谈判能力,合同的审查能力,法律风险的预测能力等,为广东乃至全国的企业培养复合型法律实务人才。

二是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体系设置问题。多样化的人才培养目标必须需要在培养方案课程设置中在强调法学本科教育一般规律基础上要体现其各自的特点,这就需要对课程体系进行系统思考。首先,目前确立的14门核心课程是否是从法学的职业教育性质定位来设置的,是否过分地突出了法学专业教育的特点,目前许多法学专业对传统核心课程教学内容进行改造,突出课程中的实践实验教学环节就是试图克服此类课程中职业教育理念缺乏的现象,不仅如此,法学本科专业是否必须不顾其他专业定位整齐划一地进行14门核心课程的教学,相比其他专业如应用经济学、工商管理类本科专业法学类专业核心课程过多、学分过大也是不争的事实,也为许多特色院校广为诟病,核心课程的几次修改成为各个法学二级学科利益博弈的结果,甚少考虑本科法律人才培养变革现实需要,这的确是教育部法学类专业教指委应当反思的问题。正如有学者指出的“现在许多核心课程的设置并没有按照这种培养思路和教育规律进行设置,而是成为标榜某一分学科或部门法是否重要的标志。这种状况造成的结果是很少考虑这些核心课程对培养高素质法律职业人才有哪些实际作用”[9]。法学专业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的学分比例过大,再加上必须的通识选修学分的安排,使专业选修学分过少,客观上使法学职业教育目标多元化难以实现。

本科法学论文范文第5篇

司法考试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个考试的意义不仅在于全面考察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选拔司法职业人才。实际上,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司法考试作为连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桥梁,其是本科法学教育的“风向标”,对法学教学改革存在指导作用。

(一)评估法学教学效果

就一般经验而言,教学与考试是相联系的,考试的教学的必要补充,通过考试,教学的效果才能得到全面反映,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才可能暴露,教学质量才得以提高。从这个角度而言,考试的基本功能即是全面评估教学活动的效果。司法考试之于法学教学也存在这样一种意义,即法学教学的效果可以通过司法考试来反映。具体而言,法学教学的核心课程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这些内容亦是司法考试重点考察的内容,法学教学过程中,老师对相关知识讲解的详细程度将对学生司法考试的成绩产生关键影响,教学的效果,将全面反映到司法考试的成绩中。实质上,就很多法学院校而言,其在宣传本校法学教学效果时,学生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也是其重点宣传的内容之一。如有法学本科院校即在其招生广告中宣称,该校大四学生通过司法考试的比例为30%,学生毕业后三年内通过司法考试的比例高达75%,并据此宣称该校本科法学教育质量过硬。从这个事例中即可以反映,司法考试之于法学教学的意义首先在于全面评价法学教学的效果。

(二)连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

司法考试的作用不仅在于全面评估法学教学的成果,其还发挥着连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桥梁的作用。具体而言,如上所述,司法考试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是法律人的入门考试,一旦通过这个考试,即获得了法律殿堂的通行证,成为法律共同体的组成人员。也就是说,法律职业作用专业技能要求比较高的行业,从业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而评判从申请从业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的依据即是司法考试,通过司法考试的,才认为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从这个角度而言,从事法律行业的前提并未接受法学教育,而是通过司法考试。因而,司法考试即成为了连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桥梁——接受法学教育意味着学生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通过司法考试才意味着其法律知识达到了从事法律行业所要求的水平,因而也才给予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的获得是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必经途径。不仅如此,实践中,很多企业招聘法务人员或者司法行政机关招收公务员的,也要求应聘者或报考者通过司法考试。从这个角度而言,司法考试亦是连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桥梁,接受法学教育的,只有通过司法考试才能从事法律职业。

(三)指导法学教学的发展

司法考试是连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其对法学教学的发展亦存在影响。实质上,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的科学,法学教育的目的即包括了促使学生掌握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确保进入到司法职业共同体中,成为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为此,对很多法学院校而言,法学教育的开展即不得不考虑司法考试的考察内容,根据司法考试的需要而调整其培养方案。其中最为典型的是,自2008年司法部允许应届毕业生报考司法考试之后,很多法学院校即调整了其教学内容,在教学中增加对法条的讲解。甚至有很多院校在教学过程中即将成年司法考试的题目纳入到其课堂教学中,通过讲解司法考试题目以让学生掌握相关知识点。这即反映了司法考虑对法学教育的指导作用。

二、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挑战

尽管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开展存在诸多的积极意义,但不可否认的是,司法考试的目的在于选拔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而法学教育并不能满足培养职业法律人之要求,司法对法学教育之开展存在诸多的冲击,当前法学教学在其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教学模式上面临司法考试的挑战。

(一)司法考试对本科法学教学目标的挑战

本科法学教学作为本科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上是一种基础教育,目的在于让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学原理,在此基础上对法律条文知识也有相当程度的熟识。也就是说,本科法学教育与职业院校的教育相比,其在教学目标上更多地注重对学生理论功底的培养,使学生精通于法理。因而,作为一种基础性教育,法学本科教育的教学目标更多地是培养综合性的法律人才。所谓综合性的法律人才,则不仅应当能够胜任司法实务工作,更应该能够从事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因而,本科法学教育侧重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至于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更多地由学生通过实习或者参加工作后习得,而不是通过课堂教学而习得。而司法考试作为选拔职业法律人的入门考试,其考察的重点内容即是学生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也就是说,法学教学的首要目标并不是使学生掌握法律应用技能,而是培养其法律思维和法学理论功底,这即表明,本科法学教育所追求的目标在一定程度上是与司法考试之要求存在偏差的。因而,在教学目标的设定上,本科法学教育即应当处理综合性法律人才的培养与实务性法律人才的培养之间的关系。

(二)司法考试对本科法学教学内容的挑战

司法考试对本科法学教学内容的挑战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在课程设置上,本科法学教学包括十四门核心课程,包括中国法制史、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行政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除此之外,还包括金融法、国际贸易法等课程。而就司法考试而言,其侧重考察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行政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这几个部门法,所占分数比例高达70%左右,但在课程安排上,这几个部门法学受到重视的程度显然不及于司法考试对这几个部门法进行考察的力度。其二,在各个课程的内容安排上,当前主流的法学教材中一般都侧重于法学原理、法律发展、法律条文的介绍上。以目前国内法学院校采用程度较高的由姜明安教授出版的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为例,该书即是侧重于上述内容的介绍,全书几乎没有出现法学案件。而就司法考试而言,其一般都是以案件分析的方式考察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因而,经历过专业法学教育的学生,一般都具备较为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对法律条文内容也有相当的了解。但这些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具体案例的能力则不足以应对司法考试。从这个角度而言,本科法学教育内容与司法考试考察的内容之间是存在差距的。

(三)司法考试对本科法学教学模式的挑战

司法考试作为选拔职业法律人的考试,其所考察的内容必然是具有实务性、操作性的。也就是说,司法考试以法律应用能力为考察对象,在具体的考试内容安排上,可能涉及到案件办理过程需要注意的问题、常见的程序错误、法律文书的写作等。这些问题,在本科法学课堂上当然也是可是进行讲解的,但如能让学生参与真实案件的办理,则其对这些知识才会有更为直观的感受,也才能理解这些知识的真正内涵。遗憾的是,当然本科法学教育以课堂教学为主,除为期较短的实习之外学生少有参与司法实践的机会。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当前本科法学以课堂教学为主的教学模式是不适应司法考试之要求的。

三、法学教育对司法考试的应对

自2008年司法部允许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司法考试后,许多法学院校注意到此动向,在其教学安排中注重对学生应试能力的培养。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好现象,但为有效应对司法考试提出的要求,法学教育还需进行全方位的改革。

(一)合理定位法学教学目标

如上所述,法学本科教育的教学目标更多地是培养综合性的法律人才。所谓综合性的法律人才,则不仅应当能够胜任司法实务工作,更应该能够从事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然而,在实践中,各法学院校往往基于现实的考虑而注重学生理论功底的培养,而忽略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笔者认为,本科法学的教学目标应当定位于即培养理论功底深厚的研究型人才,又定位于培养实务能力突出的实务型人才。为促使这一目标的实现,法学院校可以建立起分班制度。具体的作法是,在大一阶段,学生统一学习法制史、法理学、宪法学等理论性较强的课堂。到了大二、大三则进行分班,分为基础理论班和实务班,由学生在这两个班中自主选择。基础理论班的学生在此阶段主要学习如何进行学术研究,到大四后专注考研;实务班的学生在此阶段则主要学习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的应用知识,到大四后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通过这种分班制度的建立,立志于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学生将有条件掌握扎实的法律应用技能,从而能够轻松应对司法考试。

(二)合理调整法学教学内容

如上所述,就法学教学中的教学内容而言,不管是科目设置抑或内容安排,当前法学教育中都偏重于理论教学而非实务操作。据此,笔者认为,为有效应对司法考试,法学院校之教学内容应当作如下调整:其一是在科目设置上,加大实践性科目所占比例。在法学科目设置上,应当加入文书写作、证据收集、法庭辩论技巧等科目,从而增强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使其能够自如应对司法考试。其二是在内容安排上,则应当在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实践性较强的部门法中加大案例分析的比重,甚至可以开设专门的案例分析课程,同时将刑法、民法、行政法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结合起来进行教学,使学生熟识法律应用和案件分析的技能。

(三)创新法学教学模式

本科法学论文范文第6篇

案例教学质量参差不齐,许多冠以“案例”的教学过于追求形式。法学教育实践反复强调技能培养诉求,却忽视技能培养的内在架构,即忽视法律技能与法律思维、法律方法的内在联系:法律思维是内在的、隐蔽的;法律方法是法律思维转化为法律技能的方法依赖。法律思维指导法律方法,法律方法践行、强化法律思维。因此,法律技能是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共同作用结果的外在表现。当前案例教学须重视法律技能的内部构造,皈依法律思维,尤其应重视法律方法在案例教学中的地位。法律技能是在法律思维引导下,运用法律方法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总称。“法律思维是一种独具特色的思维形式……它的出发点和归宿是要为案件判决找出合乎法律的行动方案。”基于法律技能形成的内部结构,突出案例教学中法律方法的教学比重能同时关照法律思维和法律技能教学的需求。目前,多数本科法学院重视法律方法的理论教学,开设《法律逻辑学》、《法学方法论》等课程。但是,法律方法的理论教学与实践训练呈分隔状态,即法科学生法律方法的自觉运用意识薄弱。例如:张男和李女在一审离婚判决未生效期间,张男威胁李女若不与其发生性关系将殴打李女正在读高三的弟弟。李女哀求无果,担心弟弟的人生安全和学业,遂与张男发生性关系。问张男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学生案例分析过程可简述为:A.确定案件事实基本符合强奸罪构成要件;B.寻找刑法236条第1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C.分析张男、李女夫妻关系不妨碍强奸罪构成,分析张男行为违背李女真实意愿,对李女形成精神强制,构成胁迫事实;D.判断张男构成强奸罪,得出个案具体处理意见。从法律方法的视角,学生案例分析过程每一步都具备法律方法的意义,分别是A.构建小前提;B.发现大前提;C.大、小前提相互靠拢;D.形成法律判断。细究发现,绝大多数学生在此法律判断形成过程中缺乏法律方法意识,或者有方法意识,但却呈现潜在、零碎、模糊的特征。学生法律判断形成更多是得益于其自身具有的法感和对他人(主要是教师)行为的模仿。因此,学生普遍缺乏系统的法律方法自觉意识:缺乏从方法维度认识、分析案例,并主动建构行为策略,形成法律判断的能力。法感和行为模仿能引导学生解决部分常见的简单案例,但面对疑难、陌生案例时,学生极易陷入慌乱,甚至自觉或不自觉调动道德、政治意识,形成并阐述案例,偏离法律评价轨道。

本科案例教学中缺乏系统法律方法训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1)本科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未真正贯彻于教学实践。当前,本科法学职业教育理念已获共识,法学院普遍开展以实践技能培植为目标的教学改革,增加了模拟审判、庭审观摩、法庭辩论、案例教学、法律诊所、社会调查等环节。部分院校的学生从教学改革中获益,法律技能获得实际提高。但更多学院仍旧“形式大于内容”:要么取得一些技能提高成效,但成效与投入明显不成比例;要么是热闹改革形式下的实效缺位,甚至逆向增加学业负担(占用大量时间、精力)。与10年前相比,法学教育体系,包括教材编写模式未发生实质转变。法学教育以知识量传授为中心的格局未彻底打破。因而,案例教学作为法律技能训练的优势未能充分挖掘,冠以案例教学之名开展传统知识讲授教学的现象普遍存在。(2)案例教学认知存在偏差,教师过于注重案例在法律知识阐述中的工具性价值。案例教学有两个价值层次:一是帮助学生理解、强化法律知识,即案例教学的工具性价值;二是培养学生独立形成法律判断、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即案例教学的独立价值。实践中,教师对案例教学的A价值过于重视,其运用过程表现为:确立教学目标,选定案例,组织讨论,公布答案,实现教学目标(法律知识得到理解或强化)。这种“以知识传授为中心”的案例教学存在弊端:案例选取简单化、教学注入式、问答表面化、反思空洞化。反之,许多教师忽视案例教学中学生独立法律判断形成能力的系统训练。(3)追求效率下的案例教学内容的随意压缩。案例教学中学生参与机会被压缩,难以实现充分参与的需求。大班教学、教学内容繁重、教学时间有限等是导致这一状况的原因。同时,案例教学过程随意,普遍存在压缩法律技能训练环节的现象:即教学仅涵盖法律判断形成(大前提、小前提、法律推理等)中的部分内容。教师在学生案例讨论后(多数情况下未充分讨论),象征性听取学生意见,尔后匆忙公布参考性结论。长此以往,学生难以形成系统、稳定的法律技能。

二、案例教学的运用

案例教学能实现法律技能训练日常化的需求。当前案例教学的方向是改变既往教学中的随意压缩,皈依法律思维、法律方法在案例教学中的地位,实现系统提升法律技能的教学目标。案例教学的实现依赖多个环节的相互配合:A法律知识储备(形成前理解);B法律情景创设(选取法律案例);C法律方法运用(构建大小前提、法律推理等)。实践中,法学教师多重视A、B环节,但对C(法律技能形成的关键)环节的训练存在疏漏。事实上,A、B环节是当前法学本科教育的强项,而C环节却显得孱弱。因此,下文以C环节教学实践为例予以阐述。案例教学的核心是培养学生独立获取法律判断的能力。教学中,教师应提供案例分析的方法(分析工具)和程序,让学生清晰地意识到不同程序在法律方法上的意义,及其在法律判断形成中的地位。案例分析方法(路径)在教学中确定后需保持相对稳定,即所有案例教学都重复运用该分析工具,以实现技能训练重复践行、直至熟练的需求。以常规案例教学为例(事实与规范相适应或相对适应的案例),案例教学运行过程如下:

(1)识别案件事实,为构建小前提做准备。

任何法律案例均以法律事实(行为或事件)所引起的法律关系的确立、变更或消灭为核心,并由此发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分配的法律辨析。教学中,许多学生在接触法律案件后,或因案件涉案主体繁多,或案件事实变动因素复杂、或证据种类和数量庞大等,陷入焦躁、迷茫状态,甚至丧失学习信心和兴趣。但此时学生已具备一定案例分析的能力(理论储备与法律思维),即能够形成案例的前理解。其缺乏的是具体分析方法,即将既有法律知识运用于分析个案的方法。此时,教师可首先引导学生识别事实,筛选案件材料中的关键因素,缩小法律知识运用范围。基本确定案件(粗略)事实后,教师可引导学生对案例中的法律关系进行梳理(运用图示或表格法),以明确具体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法律关系梳理能帮助学生简化案情,尤其在复杂个案中,法律关系分析图示能帮助学生剔除材料中的干扰元素,明晰分析方向。但是,这时形成的事实认知是不全面的。因为案例事实的最终形成,取决于将来可能够适用于该案件事实的法律规范的选择,而这种选择一方面取决于判断这已知的事实情境,另一方面取决于对法律规范整体的认知程度。

(2)法律(规范)发现,为建构大前提做准备。

法律仅对社会关系进行普遍规定,不直接涉及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规范,适用个案的法律需经规范发现环节完成。但是,法律发现是规范发现,而非某个法条的发现。因此,教师引导学生寻求规范时须基于规范的要素(假设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全面获取。对法律规范的发现应要求学生亲自动手,寻求规范对应的全部法条(直接查阅法典),并将其标识在对应的法律关系图示中。这样,停留在思维状态的认知行为能够通过文字、图示得到二次反应,以便复习、强化法律知识,梳理分析思路,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对常规案件而言,法律发现存在两种情形:即a直接与案件事实匹配的规范,b与案件事实相对匹配的规范。其中a类型情形存在的可能性较小,它往往要求规则规定十分具体,例如对主体、数量、方法、手段等方面有详细规定,且该规定恰好符合案情。而对b情形,往往需要运用法律解释方法(文义、目的、体系、历史、辩证等)完成。

(3)比较规范与事实,获取大、小前提。

这是规范与个案事实相互靠拢的过程,即将案件事实置于规范涵盖范围之内。一方面,审视经过解释后的规范能否包含案件呈现的具体情形,即由一般到特殊的过程。以上文张男是否构成强奸罪为例,此时需分析强奸罪构成主体是否排除具有夫妻关系的当事人。因刑法236条未强调强奸罪构成主体的身份关系,故仅从主体上涵摄仍显单薄。此时,需进一步对规范进行目的解释,将个案事实包含进规范调整范围之内。另一方面,将上述获取的案件事实与规范进行比较,即完成由特殊到一般的过程。教师可引导学生将案件材料反应的事实用规范所需的法律表达方式进行表述,即阐述张男的行为实质违背李女意愿,侵犯了其性关系自主权利。此过程的意义是将规范与事实并不直接对应的情形(案例分析中的主要类型)进行比较,以获取法律判断的大小前提。该步骤的完成可能需要反复多次,即规范与事实的不断(多次)靠拢。

(4)形成法律判断。

法律判断的关键是获取大、小前提,但是如何将获取的大、小前提结合个案作出具体裁判也需重视。这是实践法律公平诉求的关键,关涉当事人切身权益。法律判断需结合案情,充分考虑行为人的动机、手段、社会危害等,尽量做到同样的情况同样的处理。法律判断形成后,教师可要求学生形成文字表述,尤其是对裁判的论证训练可适当加强。

三、结论

本科法学论文范文第7篇

1、卓越计划视角下建设类高校本科法学实践教学是实现建设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途径在当前的社会形势下,传统建设法学人才培养中学生实践能力欠缺的弊端日益明显,需要从人才培养模式的方向进行改革。创新实践教学模式正是培养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

2、卓越计划视角下建设类高校本科法学实践教学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建设类本科法学实践教学对于学生的工程实践认知能力、交际能力法律运用能力、调研能力等实践技能均会有较大程度的提升。另外,通过法学实践教学,使得学生清楚理论知识学习的重点和难点,对于学生学习目的的明确和学习积极性的提高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

二、建设类高校本科法学实践教学面临的问题

建设类高校本科法学实践教学对于人才培养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在高等教育发展和社会需求对接的新形势下,凸显出了一些问题。

1、建设类高校本科法学教学实践育人的意识弱化当前,我国很多法学院系相当多的教师和管理干部缺乏实践育人的意识,对于建设类高校本科法学实践育人更是如此。相当部分教师对于建设类本科法学教师实践停留在口头上和会议中,或者完全为符合实践教学文件要求,将工作流于形式,并未真正建立起实践育人的观念。

2、建设类高校本科法学教学实践教学经费不足教育部在2005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大幅度增加实践教学专项经费,尽快改变实践教学经费严重不足的状况”。我国高校实践教学经费总体就偏少,而作为法学和工程学科交叉的建设法学实践经费就更少,对于深化开展建设法学本科实践教学负面影响较大。

3、建设类高校本科法学教学实践教学方法单一,实践教学体系不够完善当前建设类高校本科法学教学实践形式真正纳入教学环节的主要是教学实习。但是诸如法律诊所、法律援助、社会调研、实地案例教学和普法宣传等教学形式重视不够,经常性开展不足,持效机制不健全,对学生真正有教育作用的很少。此外,各实践教学环节内部缺乏沟通,没有形成一个综合性的实践教学体系。

4、建设类高校本科法学教学实践教学师资匮乏建设类高校本科法学教学实践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求教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而且又要具有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高校具备这些综合素质和能力的教师相对不足。即使部分教师具备这些能力,但由于日常教学和科研任务的繁重,或者教师工作收益问题,也无法或者不情愿指导学生从事法学实践活动。

5、建设类高校本科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建立困难建设类高校校外实践部门和个人基于安全、公司收益等因素往往对建设法学教学实践予以拒绝或者附带条件。整个社会没有形成各单位协助学校育人的观念和制度。当前很多建设法学本科教学实践基地的建设都是依赖教师和学生的私人社会资源来实现。

三、卓越计划视角下建设类高校本科法学实践教学具体形式之创新

传统建设类高校本科法学实践教学存在诸多困难,必须在卓越计划视角下寻求突破,并在实践教学的具体形式上予以创新。

1、专业实习的创新专业实习是卓越计划视角下建设类高校本科法学实践教学最差成熟的实践环节。创新专业实习,我们认为可以通过两个途径。第一要从顶层设计角度建立健全校园二级建设法学实践教学制度。注重实践教学过程管理和质量反馈。第二,采取灵活的实习形式,采取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相结合的方式。对多数学生强调要在学院建立的实习基地集中实习,对于部分学生特别是在实习单位有就业意向的学生可以允许其分散实习。

2、专业见习的创新卓越计划视角下建设法学专业见习具有组织灵活、学生接触面广泛的优势,对于学生提前接触建设工程法学实践具有重要作用。我们认为,专业见习的创新也具有两个途径可以操作。第一是充分利用寒暑假集中组织学生进行建设法学专业见习活动。要求每个学生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真正参与到假期的专业见习中来,加强见习报告的考核和奖励。第二深化课程内容学习和专业见习的结合。对于建设法学各门专业课程要结合实际在开学时、学期中和期末开展。

3、法律援助的创新法律援助是卓越计划视角下培养建设法学专业学生专业实践能力的很好的途径。卓越计划视角下法律援助的创新,我们认为要从援助对象、经费和指导教师方面进行创新。在法律援助对象方面,要坚持校内服务和校外服务相结合,以校外服务为主体的模式。学生在参与校外工程建设法律纠纷法律援助的同时,要针对学校内部学生权益的保护进行法律援助,充分利用多渠道的法律援助方式。在经费和指导教师方面给予从事法律援助的学生以大力的支持,从学校层面和学院层面设立专项经费,建立法律援助指导教师库,对学生的案件全程指导。

4、社会调查的创新卓越计划视角下建设法学学生的社会调查,对于提高学生的专业学术能力,不断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有积极的作用。卓越计划视角下加强社会调查的创新,我们认为要善于与专业教师的学术课题项目及校外机构的专项研究充分结合。一方面使得建设法学学生的社会调查充分与专业教师的课题和项目结合,充分利用专业教师的学术优势和项目的科研优势,不仅降低了教师科研的工作劳动强度和成本,也对学生接触专业前沿知识具有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社会调查要与校外研究机构的专项课题和项目结合,加强横向联系,在其他机构的资助下获得调研经费。

本科法学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词】医学;学报;科研院校

学报不仅是一所院校展示科研成果和学术研究与医学价值转化不可或缺的宣传平台,也是培养在校学生创新意识和综合素质的重要手段。医学作为实践性较强的一门学科,学报更有助于其科研成果的产生。

1转变发展方向,优化运营策略

随着移动终端在生活中的普遍使用,网络媒体在逐渐步入公众视线。而微信公众号是互联网潮流中一个优秀的产物,其研发、使用的成本较低,宣传较为方便,受众广泛,创作者和院校学生添加相关公众号即可完成校报学术期刊的订阅,稿件查询和移动出版。创办院校学报的微信公众号版本能够极大地方便研究人员对学报的查看和投稿,自然加强了院校学报对本校科研成果的促进作用。当然,刊办工作人员也要建立完善的订阅体系,注意平台消息推送的完善度。相关数据统计结果表明,大量的院校学报推送频率过低,例如《温州大学学报》在五个月中仅发表了两条推送。而《中国药科大学学报》则做到了上百条推送的。保持微信平台的推送频率在一天一次或一周三次、一周一次有利于使读者养成阅读的习惯。反之,若推送频率过低或推送频率不固定容易导致用户的黏性下降,不利于平台的维护。其次,要丰富推送方式,例如,《武汉大学学报医学版》推送内容丰富,其推送结合音频、视频和链接等,内容有趣,能够吸引读者的阅读兴趣。除此之外,院校学报可以与其他医学类本科院校的学报进行友好合作,例如优秀学术文章共享,共同推广学报,组成联盟来组织相关领域的学术研究和学术论坛,都是新时代推动学报与科研相互结合的重要手段。

2拓宽稿件渠道,关注前沿领域

医学本科院校的学报稿源相对于其他专业较为缺乏,是制约学报发展的重要因素。对此,我们可以主动寻找相关领域项目研究小组,定期与项目负责人约稿,我们可以进行免费审稿和寻找相关领域专家提出建议等措施,以此吸引首次进行项目研发的优秀课题组年轻教师、研究生甚至本科生进行投稿。其次,我们可以强化与校内领导岗位干部和退休中老年教师的联系,鼓励没有在科研一线的教育工作者、社会企业相关专家进行投稿。例如,高校院报可以加强与相关医疗设备公司、药业公司研发人员的联系,邀请企业人员进行投稿,对优秀的校外稿件的提供者可以给与适当的经济奖励进行鼓励,以此拓宽稿件渠道,也丰富了学报的内容范围以及扩大了学报的服务对象,有助于本校科研创新的发展和学报影响力的提升。而在本科院校学报的涉及领域中,稿件的立意不够新颖,质量不够优秀是学报编辑面对的另一个重要问题。由于现行的科研评价系统和职称评定相关规则的限制,科研人员群体更倾向于将质量较高,课题方向新颖的到业界影响因子较高的权威期刊,所以影响因子较低的院校学报就只能作为研究生和本科生发表科研论文、各位教职员工应对单位任务或晋升职称所科研论文的期刊,其对作者的意义不大,其文章引用数量,转载数量都比较低,因此进入不良的循环中。应对此问题,学报可以尝试以院校优势专业为依托,在学报中开创特色专栏,关注行业的前沿发展领域,以此吸引较为优质的稿件,逐渐形成行业影响力较为广泛的专业领域学术报刊,以此得到社会和学术界的认可,也能够对本科院校的科研创新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例如,《四川师范学院理科学报》曾因对大熊猫等珍惜动物的研究和细胞遗传方面的突出贡献而获得业界的广泛认可。

3融合科研历程,优化编辑背景

医学本科院校的学报与其科研可以说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本校的科研成果和学术进展需要学报的宣传和记录,而优秀的科研成果又能够提升学报的专业地位。因此,学报的创办过程中,一定要尽可能多地记录本校科研成长历程,对其进行深化和推广,两者协调共同发展。与此同时,考虑到高校学报的编辑队伍专业性不高,大多都是来自于学校行政管理岗位,缺少对编辑工作的正确理解、认识以及相关经验,因此作为校方,应尽可能提升编辑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例如,加强对编辑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编辑队伍的准入学历门槛,提高其待遇以招揽编辑人才等措施,提高其业务水平。

4结语

医学院校学报与科研关系密切,学报管理者应顺应可以防范的。在护理工作中,护理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对患者的健康负责,医院必须高度重视,改善医院的护理条件,如此才能确保老年人不会受到其威胁。

参考文献

[1]李敏.浅谈老年住院患者护理隐患及应对策略[J].世界最新医学信息文摘(电子版),2017(100):264-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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